索引号
011314160/2024-47727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发改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9-19
编辑
审核
广水刘桂明
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水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发改局
  • 【字体: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广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充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广水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服务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高层住宅(有电梯):一级1.20元/m²·月、二级1.00元/m²·月、三级0.80元/m²·月。2.多层住宅无电梯、七层以下:一级0.75元/m²·月、二级0.60元/m²·月、三级0.45元/m²·月。

、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时,必须提供相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由选聘主体(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予以公示,以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发改、市住建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广水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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