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罚〔2024〕11号
当事人:广水市熊*饲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CMXP****
住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社区*组(**名居)*幢*-1**室
负责人:熊* 联系方式:1837221****
当事人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0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到广水市熊*饲料经营部进行农资打假检查时发现:一、该经营部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二、检查发现疑似假兽药“恩诺沙星混悬液”金得利1盒(10mlX10支/盒)、“氟利欣A+B”1套(2盒),经《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扫描包装盒标示的兽药二维码查询提示“查询没有获得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熊*在检查现场,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无误。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疑似假兽药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广农先登[2024]3号),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
2024年3月21日,广水市熊*饲料经营部投资人熊*前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熊*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熊*供认,广水市熊*饲料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恩诺沙星混悬液”和“氟利欣A+B”经《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扫描包装盒标示的兽药二维码查询提示“查询没有获得数据”属实,是厂家业务员放在该经营部准备推广销售,每种兽药各放了一盒,没有进行销售;该经营部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
2024年3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广水市熊*饲料经营部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疑似假兽药“恩诺沙星混悬液”和“氟利欣A+B”没有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案件来源。
证据二:《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和店内展示柜摆放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假兽药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该经营部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
证据六:《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该经营部经营兽药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七:《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证据八:《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证据九:《广水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证据十:《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1份。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依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11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且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3年。”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序号123,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项“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第一项“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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