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波(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3日抽自龚波(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1381487237706,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J2025307612),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广市监检鉴结〔2025〕03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27公斤,进价为10元/公斤,销售价为13.98元/公斤,至案发时共销售12.5公斤,报损14.5公斤,货值金额174.75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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