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113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所持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依职权注销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有关经营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作废,各被注销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食品经营活动。如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取得新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相关经营主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正式办理注销手续。
公告时限30天: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1月11日。
单位地址:广水市应十大道10号
电话:0722-6260247
特此公告。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2:依职权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名单(共计113家)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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