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权力运行,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广水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在作出审计结果类文书之前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审慎评判事项等。
第三条本局所有审计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审计业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四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相关分管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法规审理股负责人及相关审理人员等。相关分管领导包括分管该审计项目的领导(其中:多个股室联合开展审计的,由局党组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分管相关审计业务的领导(如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分管法规审理股的领导等。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除上述参加人员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具体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2、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但情况复杂的审计项目;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4、多个股室参与,组成联合审计组的审计项目;
5、业务股与法规审理股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审计项目;
6、其他包含重大审计事项(包括容错纠错事项)的审计项目。
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主持会议并审定。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审理股提出建议,审计组填写《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申报表》(见附件),报分管该审计项目的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召开。
第六条审计组负责准备会务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会议主持人(主要领导或分管该审计项目的领导)宣布会议议题;
(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审计发现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包括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情况,以及审计组拟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意见的情况等;
(三)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拟采纳与不采纳审理意见的情况;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主要领导或分管该审计项目的领导)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一)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处理处罚的意见和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否恰当;
(三)移送事项的证据是否充分、受移送单位是否正确;
(四)应当决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审计组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并据此编制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每一条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定责情况等,均要详细记录其讨论和决策过程及结果。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主要领导或分管该审计项目的领导)审签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按程序办理发文。审计组所在的业务股室负责对审计组的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和把关。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水市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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