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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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罚决字〔2026〕01号

陈**:

身份证号:422224********7879

地    址:广水市*******炮楼坊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接广水市郝店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举报反映广水市郝店镇红花山村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涉嫌擅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引发群众上访。我局依程序立案后,对违法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验,对你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组织人员在广水市郝店镇红花山村河道管理范围内砍伐林木,涉案林木位于行洪通道内,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清除、妨碍行洪的林木,应当向水利部门报告,由水利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理,不得擅自砍伐,但你未经水利部门审批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事情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林木已被擅自砍伐、现场原貌及违法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转账记录,证明砍伐时间、地点、未经审批、自行处置木材及获取收益的事实;

3、群众信访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该案引发群众上访的客观情况;

4、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资料,证明案涉区域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5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你将作出“没收本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组织人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利部门审批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砍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照《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第一档“倾倒垃圾、渣土在一百立方米以下或者对河 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8项第一档“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你认错态度良好,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本次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没收违法所得款项。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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