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施行范围
以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适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后,即审即办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 住宿场所;
(二)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
(四) 游泳场所;
(五)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 商场(店)、书店;
(七) 候车(船) 室。
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 和书店等公共场所,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
1.政务服务大厅。申请人向卫健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审即办。
2.线下预约办理。可拨打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服务电话0722-6264312,提前预约登记,一次性备齐相关材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
(二)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申报、当日办结,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选择网上办理。网上办理方式如下: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链接:http: //zwfw.hubei.gov.cn/),在湖北省区域下选择随州市广水市卫健局,最后选择所要办理业务事项。
(三)免收取纸质材料
推行网上办理业务后,不再收取纸质材料,减少来回跑动。为提升网办成功率,申请办理业务时,按政务服务网中要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要求及清单准备相应材料,并将所需材料的原件完整清晰扫描上传,我们将通过网上审核上传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合要求的退回补正。
(四)申请材料、证照双向速递
1.申请材料快递寄送。需审验申请材料原件的,可通过“快递寄送”方式,快递至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
2.证照快递送达。办理事项审批通过后,审批证照原则上通过快递免费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通过网络或咨询电话准确登记收件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线上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拨打卫健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0722-6264312,专业人员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服务。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网上上传扫描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单位(个人)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办证申请时, 该项资料可暂不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均应上传原件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复印件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后扫描上传。
四、“告知承诺”许可审批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按本方案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开展行政审批,不得超范围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批人员要利用多种形式,让申请人充分了解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坚持优化服务。认真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审批人员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审批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四)积极探索创新,稳妥推进改革。及时总结及广泛宣传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水 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三)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洁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六)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七)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八)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证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湖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或者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单位(个人)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办证申请时,该项资料可暂不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八)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均应上传原件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复印件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后扫描上传。
以上前五项材料为必须现场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
四、许可办理
申请材料
选择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提供本告知书第三条“应当提交的材料”的第一至第五项材料,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第六至第八项材料。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它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窗口
联系电话:0722-6264312
告知单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公共场所: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五)停业(包括部分停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更换、场所地址名称改变等,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七)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八)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九)对于约定需要后续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十)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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