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因不动产证书(证明)遗失、灭失、遗忘未携带等情况确实无法提供的,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权属清晰、权利人无异议的,由权利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缺失办理登记业务承诺书,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完成后,由登记机构公告原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通告。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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