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22728
主题分类
化工
发布机构
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经开管发[202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5-12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试行)
  • 发布时间:2025-05-12
  • 信息来源: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字体: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园区绿色循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原则;市场导向、特色发展原则;统筹谋划、集聚发展原则;开放合作、融合发展原则规划原则,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提升广水市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化工产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鄂应急发〔202327号)、《广水市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5-2045》等,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5.《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7.《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9.《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 号)

10.《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

11.《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2022

12.《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 

13.《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

14.《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安委办〔20223号)

15.《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

16.《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17.《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鄂应急发〔202327 号)

18.《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鄂经信原材料〔202551 号)

19.《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 号)

20.《广水市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52035年)》

21.《广水市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5-2045)》

三、禁限控内容

第一类限(控)制类

限(控)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控)制类管理。限(控)制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本园区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招商引资。本市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一)产品及项目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乳胶)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乳胶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5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8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6、新建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磷铵生产装置,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除禁止类以外的其他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农药原药品种如下: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2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含异氰尿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染料中间体、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类除外)的建设项目。

14、《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所列化学品的项目。

15、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 C 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 原料生产装置。

16、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17、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18、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19、新建、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20、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94齐齿科材料,新建2 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21、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1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二)工艺及设备

1、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在役已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依规改造)。

2、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在役现有的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

(三)政策

1、安全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2、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在役装置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化工项目。

3、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关联不够紧密的精细化工项目。

第二类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产品、产能、工艺及装备。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招商引资至本园区。禁止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产品及项目

1、新建200万吨1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1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苯精制装置,5万吨1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123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新建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项目。

4、新建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项目。

5、新建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项目。

6、新建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生产项目。

7、新建碳酰氯(光气)、异氰酸甲酯生产项目。

8、新建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 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生产项目。

9、新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生产项目: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10、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11、新建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生产项目。

12、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13、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14、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的危险化学品产能行业项目(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以国家和省确定的为准)。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产能。

15、新建、改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的危险化学品产能项目(落后产能项目清单以国家和湖北省发布的权威目录为准)。

(二)工艺及设备

1、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2、新、改、扩建采用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配套有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以及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3、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4、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5、合成氨LHN气压缩机。

6、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7、液氯釜式气化工艺、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8、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95--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

10、三足式离心机。

11、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12、涉及易燃、有毒物料敞开式离心机。

13、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14、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15、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6、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17、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18、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19、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20、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科研实验用炉除外)。

21、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22、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23、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4、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25、塔式重蒸馏水器。

26、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7、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28、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29、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0、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2025 12 31 日)。

31、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 12 31 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 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 /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 /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 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32、单线产能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33、单线产能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34、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干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35、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36、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37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 生产装置。

38、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三)政策

1、禁止在应山河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化工园区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3、禁止在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非化工项目(环保处置、危废处置、产业配套项目除外)。

4、禁止在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红色(高风险)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生产。

6、禁止引进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负面清单的项目。

7、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项目。

注:禁止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广水市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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