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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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畜牧兽医站(中心)、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 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

三、申报要求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1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1] 1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2] 1号)为准。

(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2]81号),已申报且同一笔贷款跨两个申报期的(如: 2021年5月11日- 2023年5月10日),企业在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时,只需提供原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不再要求银行提出意见和盖章,提前还贷的需注明还款日期和金额。

(三)发生在2022年4月1日后的新增贷款,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四)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五)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年*月*日- 202*年*月*日”格式。

(六)申报材料统一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 https://nyt.hubei.gov.cn/xxnyjyzt)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由经管股负责存档)。

四、申报时间

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吴小兵   电话:6243026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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