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细则》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19-12-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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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1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指出,“各地要在20196月底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为确保我市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细则》,制定《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广水市农村供水管理细则》共四十二条,包括工程管理,水源与水质管理,供水管理,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奖惩,附则等。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管理责任

    一是广水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镇办人民政府、工业基地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市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湖泊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各镇办、工业基地管委会对辖区内饮水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具体落实,做好纠纷调处、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及破坏行为,监督供水管理站运行管理,组织验收维修工程,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三)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归国家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归受益人所有;由集体筹资筹劳建设的供水工程,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

    (五)管理模式

    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应通过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收入,只能用于相应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

    (六)水价制度

    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的,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农村用户生活用水规定月基本用水量,报市发改局和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月基本用水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基本安全饮水量核定。月用水量达不到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费。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农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并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优惠。

    (七)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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