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个体工商户刘芳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和水之源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抽自广水市个体工商户刘芳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和水之源饮用水,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488700516、SC20420000488700517,经检验,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7月2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SP3241、2020SP3242),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龙泉矿物质水30桶,规格17L/桶,进价6元/桶,售价8元/桶,至案发时,已售出8桶,获利16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售出的8桶已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当事人共购进水之源饮用水50桶,规格为18.9L/桶,进价6元/桶,售价8元/桶,至案发时已售出10桶,获利20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售出的10桶已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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