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19)
  • 发布时间:2020-12-0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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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个体工商户刘芳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和水之源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抽自广水市个体工商户刘芳销售的龙泉矿物质水和水之源饮用水,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488700516、SC20420000488700517,经检验,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7月2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SP3241、2020SP3242),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龙泉矿物质水30桶,规格17L/桶,进价6元/桶,售价8元/桶,至案发时,已售出8桶,获利16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售出的8桶已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当事人共购进水之源饮用水50桶,规格为18.9L/桶,进价6元/桶,售价8元/桶,至案发时已售出10桶,获利20元。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售出的10桶已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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