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办发〔2017〕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合理做好工作安排,既要带头休假,又要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按制度落实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或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得违规扩大人员发放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规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7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基本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五项奖励性工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生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五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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