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0-809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办函〔2018〕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3-29
编辑
审核
广水市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3-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广政办函〔2018〕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07〕70号)予以废止。

  

2018年1月26日

  

  

  
广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2.2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准备
7.6 社会动员准备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随州市减灾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转移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随州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指令;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及救助对策;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紧急救援、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安全保卫、宣传报道、救灾捐赠、监督检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商相关成员单位拟定,报市减灾委批准印发,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2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2)市发展改革局: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及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灾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做好灾区重点目标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和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7)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市水利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统计,并适时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河流、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3)市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14)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16)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17)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8)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19)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20)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2)市民防办: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组织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23)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24)市电信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讯有线、无线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安全。
(25)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办)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镇两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办)民政办,镇(办)民政办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广水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全市范围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随州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办)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报市民政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随州市民政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镇(办)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委或者镇(办)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镇(办)民政办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灾情专报、手机、电视等发布信息。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1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或5万人以上。
(2)一个受灾区域内(是指国土面积达到3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受到灾害影响的成片地区。)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或1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市减灾委提出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复核响应建议并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办)参加,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3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随州市减灾委办公室、随州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政府或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随州市汇报灾情,请求随州市支持。
(6)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做好捐赠相关工作并具体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受灾镇(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8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一个受灾区域内(同上)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市减灾委提出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复核响应建议并向市长报告,由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3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随州市减灾委办公室、随州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政府或随州市民政局、随州市财政局上报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随州市汇报灾情,请求随州市支持。
(5)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做好捐赠相关具体工作,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镇(办)、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1500间或8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一个受灾区域内(同上)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75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民政局、随州市财政局上报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赴随州市汇报灾情,请求支持。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一个受灾区域内(同上)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5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后,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解决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灾害对受灾镇(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受灾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时间一般为3个月。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方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民政局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随州市民政局备案。
6.2.2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会同镇(办)民政办,组织有关专家赴重灾地方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10月上旬,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政府或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民政局指导地方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民政局根据镇(办)民政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随州市政府或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会同镇(办)民政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随州市民政局。  
6.3.6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方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
7.1.2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预备费要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1.4受灾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镇(办)民政办统一发给《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范围、类别、标准以及发放时间和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7.2.3市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按照指令及时运抵灾害现场。采购储备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民政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内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3.2建设覆盖市、镇(办)、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建立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准备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办)、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准备
7.6.1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6.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镇(办)、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7.8.3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镇(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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