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0936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办函〔20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4-01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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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22日        

  


广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为推进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结合广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说明保留依据),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制定本地本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331日前)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制定公开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2),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上级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331日前)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规范告知承诺流程。行政机关可参考省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3),对开展告知承诺制的每一项证明事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1.文书内容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等。

2.承诺方式。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3.公示办理。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窗口办理、下载使用,并在各单位业务办理窗口印制摆放。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要尽快打通信息壁垒,扎实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1.共享途径。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快告知承诺制在线核验支撑体系的对接,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

2.线下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1.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或者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线上无法核查的,还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2.建立不实承诺处罚机制。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1.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2.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年32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实施准备(2021年3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415日前,各镇办、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含纸质版、电子版),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经市司法局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评估验收(2021年9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级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将把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推进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办要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

(三)大力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等载体,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增强企业群众的参与度、体验感,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有序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广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1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时间:      

序号

事项

名称

证明材料名    称

证明用途

设 定 依 据

(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备注

















































































附件2

广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时间:      

序号

可承诺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名      称

事项类型(许可/确认/给付等)

证明材料

名  称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开具

单位

实施方式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年〕  

  

依据    规定,本部门在办理    行政事项时涉及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名:  

证件类型: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      行政事项第  项证明材料适用第  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  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

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  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此文书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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