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1-04-03
主题词 信息来源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陈子华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关于《广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4-03 15:15
  • 审核人: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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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0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说明保留依据),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制定本地本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规范告知承诺流程。行政机关可参考省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3),对开展告知承诺制的每一项证明事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要尽快打通信息壁垒,扎实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七)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镇办、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年3月2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实施准备(2021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4月15日前,各镇办、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含纸质版、电子版),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经市司法局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评估验收(2021年9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级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将把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推进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办要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

(三)大力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等载体,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宣传和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增强企业群众的参与度、体验感,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有序推进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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