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2-0475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政发〔202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1-28
编辑
审核
广水孔云云
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发布时间:2022-01-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我市森林面积大,林内可燃物载量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本戒严令自上年111日起至次年510日止。

二、戒严区域

广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要求

(一)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电网狩猎、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严控清明节祭祀用火。

(二)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三)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022117日 

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docx

广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