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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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 |
编辑 | 陈子华 | 审核 | 广水市 |
一、关于戒严时间
本戒严令的戒严时间是自上年11月1日起至次年5月10日止,其制定依据为《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关于戒严区域
本戒严令规定戒严区域为广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除外),制定依据为《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三、关于戒严要求
(一)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电网狩猎、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严控清明节祭祀用火。制定依据为《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包括车辆),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依据为《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制定依据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森林火灾发生情况统计,相当一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引发,因此,对这些特殊人群的火灾管控成为重点管控内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制定依据为《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四、关于戒严有效期限
本戒严令有效期限暂定为三年,至2024年5月10日止,届时,根据情况修正该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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