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广水市地图编制、更新、服务、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图编制
(一)地图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二)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属于国家秘密的;
4.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三)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四)在地图上绘制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图的比例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地图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地图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将样稿报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对依法审核通过的地图,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图更新
(一)地图应定期进行更新。根据我市地理要素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更新,对于一些基础地理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变化较多的区域,应适时进行更新;若无重大变化,至少每4年更新一次。
(二)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公共设施等要素的变更情况,用于地图内容的更新。
三、地图服务
(一)加强公益性地图供给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标准地图、交通地图、旅游地图等专项地图新产品的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二)在广水市政府门户网站登载本区域各类地图产品,供社会各界浏览、搜索、查询以及下载等。
四、地图监督检查
加强对广水市域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
话:0722-6298360。
(四)依法对涉及地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发现的地图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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