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35278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广水市乡村振兴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1-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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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毛小波
巩固脱贫成果行业部门最新政策
  • 发布时间:2021-11-15
  • 信息来源:广水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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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乡村振兴局

一、雨露计划相关政策

(一)补助对象。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深度贫困地区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补助对象享受上述扶贫助学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三)补助方式。每学年补助资金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

二、就业补助生活补贴相关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要求:

(一)补贴对象: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在落实人社部门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补贴方式:“一卡通”直补到户。

(四)补贴范围:此政策仅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三、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LPR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一)支持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申请贷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三)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五)贷款贴息:银行机构以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LPR。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各级财政不得在贴息后再给予承贷银行贷款奖励,过渡期内,按照贷款规模予以奖励的政策不再执行。

(六)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市 教 育 局

(教育扶贫)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生500元/学期,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625元/学期。

非寄宿生资助标准:(2019年秋实施)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的50%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负担。

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学期750元、1000元、1500元三档标准。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市 医 保 局

(健康扶贫)


《随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实施细则》

政 策 解 读

一、政策依据

《随州市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实施细则》政策依据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

二、保障范围

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参保对象。

三、保障政策

(一)总体保障目标: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重症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 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起付线标准: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筹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三)大病保险待遇

1.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金额。

2.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农村贫困人口以一名普通居民为标准,起付线下降了7000元,在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报销比例提高了5%。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待遇

1.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基数。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都纳入医疗救助费用基数。

2.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费用全额救助。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7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3.门诊救助。对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执行。

(五)补充医疗保险

1.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含住院分娩和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足到90%,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

2.农村贫困人口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自付费用在县域内、政策范围内纳入兜底保障,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足到80%。

四、住院政策外费用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市域内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转诊

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转诊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含曾都医院)就诊,享受精准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确按规定转省内市外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750元,转省内部级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高5%。

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

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因病就医比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注: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三个100%:参保100%,参保资助100%,待遇落实100%。


市 卫 健 局

(大病救治相关政策)


一、救助对象

大病专项救治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大病者。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病种范围

1.原有21种: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医疗救助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

2.2019年新增4种:耐多药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卒中、艾滋病机会感染。

3.2020年新增5种:重性精神疾病、膀胱癌、风湿性心脏病、肾癌、卵巢癌。

三、有关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不含住院起付标准)。


市 住 建 局


广水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2020年政策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中现仍住C、D级危房的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边缘户”、特殊困难户等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也可申请纳入中央、省财政扶持范围。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D级危房改造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经市、镇两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改造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补助资金标准为:C级危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12500元;D级危房拆除重建,特困户每户补助28000元,其他户每户补助20000元。补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四、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021年政策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可申请纳入中央、省财政扶持范围。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二、建设标准: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镇办城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标准,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经市、镇两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三、改造方式: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危改支持政策。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四、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标准为:C级危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12500元;D级危房拆除重建,特困户每户补助28000元,其他户每户补助20000元。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或农户委托并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单位。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完成时限:镇、村两级要加强巡查,对于新发现危房,及时鉴定,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应改尽改,确保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上不出现问题。


市 民 政 局


综合保障性扶贫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019年,广水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460元/人/年,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年,广水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407元/人/月,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资格条件

1.持有广水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广水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2.对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4.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申报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人员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镇办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市民政局对镇办报送的低保审批汇总材料结合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准确落实。

4.广水市从2019年3月22日起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补助水平,审批结果汇总表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

1.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对其本人每月可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金,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对象只享受一次按20%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2019年,广水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2000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8920元/人/年,新的供养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年,广水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0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813元/人/月,新的供养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四)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五)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能够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如下:

1.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

(1)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2)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3)对急需救治的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4)对福利机构、爱心家庭中需要临时照料的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2.5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2.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

(1)对特困人员、城乡孤儿患病,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年度累计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下同)超过2万元(含2万元),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孤儿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患病,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其他困难对象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其他困难对象患有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0%比例、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给予临时救助。

(2)对因家庭成员上学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3.对其他困难对象的救助。

(1)对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月标准2.5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2)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三)办理流程

1.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1)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时,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的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须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章);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遭遇支出型困难、其他困难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其他对象,申请人应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银行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2)调查核实

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再根据调查、评议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遭遇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按救助标准,提出审核建议,并对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时间不少于7天的公示。

(3)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广水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市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广水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核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所载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由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临时救助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高龄津贴

(老年人“高龄补贴”有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广水市行政辖区内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含80周岁),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审批程序

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凭有效证件,即:二代身份证和农行卡(复印件各一份),填报《广水市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呈报表》,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办民政办审核,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批。

四、发放办法

(一)按季度动态管理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二)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或者外迁的,由村(居)委会会同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将死亡或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镇办民政办报告,并从次季度起停止发放补贴,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



市 人 社 局


一、外出务工贫困人员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解读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到湖北省外务工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到广水市外省内务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在广水市内务工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此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推进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随人社函〔20192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1号);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二)安置对象

年满16周岁且6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中“三无”(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员优先。

(三)补贴标准、期限和方式

1.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市本级补贴标准为800元/月/人。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补贴方式:各村委会每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工资发放表,由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后,按季度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广水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包括原迁移民和新增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镇(办)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

(二)扶持对象为在编的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

第六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发:

(一)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二)扶持对象长期失联,无法确认其移民身份信息的。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销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镇(办)人民政府。

(二)镇(办)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销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2月10日前报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镇(办)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批,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2月25日前上报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原迁移民直补资金转为项目扶持,纳入项目计划管理,由县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在当年度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财政、公安、卫计、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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