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16-12-12
主题词 信息来源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广水市人民政府 审核 广水市
关于《广水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6-12-12 17:10
  • 审核人:广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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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代建制”?

答:“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授权设立专门的代建机构,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

二、实行“代建制”有什么意义,我省实践情况如何?

答:实施“代建制”是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稳妥推进“代建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在武汉、襄樊、宜昌、荆门等4个城市,水利、土地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进行了试点,目前已经在全省各地铺开。从试点情况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对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成效明显。同时,“代建制”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和“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代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代建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管理机构”。

四、哪些项目应当纳入代建制管理的范围?

答:对市政府本级投资且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对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五、代建制与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身份不同。代建制是参照了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先进方式,即代建机构受业主委托承担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任务,代建机构的性质属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的性质,是通常所称的“代甲方”。工程总承包则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承包方式,即工程总承包商从业主处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等综合性任务,工程总承包单位性质是承包商,就是通常所称的乙方。二是工作性质不同。代建制是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这类服务属于工程顾问(咨询),其管理类型属业主方的项目管理,须对承包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工程总承包方的工作性质为工程承包,其对承包的阶段任务进行管理,管理类型属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工作必须服从业主方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不同。代建制对代建机构的资金要求较低,但技术和管理要求与总承包相比更偏重,建设过程的资金运用对业主全部透明。代建管理机构收取的只是代理费(咨询费),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而工程总承包要求总承包单位资金力量雄厚,技术和协调能力强,工程建设实施对业主的透明度较小。工程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工程款,其经济上承担工程的收益和风险较大。比如因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单价进行包干,承担因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差价风险,获得材料设备涨价的差价收益。四是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代建机构与业主是委托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是承包合同关系。在同一支工程项目中实行代建制和工程总承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业主(代甲方)与总承包方(乙方)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他们的关系是对立而统一的。代建机构代表业主方的利益,是监控主体,而总承包方虽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但又有本身的利益,是被控主体。所谓统一,指对于他们各自来讲,又都是自控主体,他们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相互依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项目的各项目标实现。  

六、实施代建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是由市政府授权设立专门的代建机构,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单位。理由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 “ 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管理机构”。

七:关于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是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代表市政府对代建工作履行管理、监督、协调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代建机构下达代建项目年度计划,代建机构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实施代建工作。代建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期间代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机构名义办理建设阶段的相关手续。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关于业主单位和代建机构的各自职责怎样?

答:为了真正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有必要对业主单位和代建机构的职责做出明确划分。《办法》在第十条规定了业主单位主要职责,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代建机构主要职责。在具体内容上,《办法》注意对几个尤为重要的问题作了明确:一是代建机构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二是代建机构及业主单位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三是代建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影响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利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九、关于项目代建管理费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规定:“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但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管理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不包括代建管理机构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该费率偏低,不利于吸引企业参与代建工作。目前,广东、重庆、海南等地规定的代建管理费都超过了财政部指导意见规定的取费标准。《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机构按业主单位审定的投资总概算的2%收取代建服务费投资总概算由业主单位和代建机构共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工程概算报告,报市政府审定。代建机构实施项目代建后,由业主单位预付20%代建服务费,项目实施阶段支付4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10%在项目质保期满后支付。

十、关于代建项目结余资金奖励及延期惩罚是怎么规定的?

答:《办法》引入了一定的激励机制,给予适当奖励和惩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增加投资、质量不合格处罚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代建项目决算投资比预算投资有节余的,按节余投资额20%的比例对代建机构进行奖励,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置。代建机构因组织不力致使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扣减20%的代建服务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或征地拆迁延误时间的除外),同时对节余投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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