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广水市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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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17-01-13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广水市民政局 | |
编辑 | 广水市人民政府 | 审核 | 广水市 |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4】66号)、《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随政办发【2016】年15号精神,为准确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或家庭,有效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必须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为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因复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三、坚持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主管部门
广水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五、核对机构
广水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六、核对平台
广水市民政局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七、核对委托
市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八、核对对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九、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可支配收入,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等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身份信息,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十、核对方式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获得所需要的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开展工作,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条件的部门和机构数据信息,通过人工加密U盘或者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信息比对。
十一、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政府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民政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有关数据信息已集中到省一级的部门向省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到市(州)一级的部门向市(州)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在市一级的部门向市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十二、核对对象的义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核对对象应当书面授权核对机构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十三、核对机构出具书面报告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出具书面报告,并按时送达委托核对的政府相关部门。
十四、核对时限
核对机构自收到相关部门的核对委托书(含核对对象授权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委托核对单位出具核对书面报告;收到相关部门的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书面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核对和复核工作时间。
十五、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核对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应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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