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广水市人社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18-12-06
主题词 信息来源 广水市人社局
编辑 广水市人民政府 审核 广水市
关于《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2-06 15:30
  • 审核人:广水市
  • 【字体:
打印

  一、关于保障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在2006年4月10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老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新被征地农民。

   (二)《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取得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下列对象应作为土地确权后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确认老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户口不在本辖区,之后户口回迁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

  2.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之前户口已迁入本辖区,自愿放弃原承包地人员。

  3.户籍在当地,承包合同上未填写为土地承包共有人,由经管部门重新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办法》所称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是指被征地时户口在政府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

  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有异议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证明进行确认。

  (四)《办法》所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是指土地确权实测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减去累计被征耕地面积,再除以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家庭人口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首次达到0.3亩及以下。
    (五)《办法》所称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进行认定。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现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时间界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认可征收(无征地批文)土地上的被征地农民,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所在村(社区)签订征地协议之日为基准日。

  (七)《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其年龄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

  二、关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并轨

  (一)已按《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政发〔2007〕38号)精神参保,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老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被征地时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含养老保险补偿费)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在其个人账户资金未领完或完全未领取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被征地时健在但养老保险补偿落实时已死亡的老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应会同所在地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应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进行调整后,再次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

  (二)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初步审核确认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将审核盖章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居保局)。

  (四)市居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测算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人数及金额,并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和市居保局汇总填写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六)市人社局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和《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3)。

  (七)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市人社局的审核意见(附表3)和市财政局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必备材料一并上报。

  (八)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将审核盖章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文件中予以确认和说明,并抄送市居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不再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3)。

  四、关于补偿资金的审核确认

  (一)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村(居)委会应在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并据实提供征地批文以及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户征地补偿协议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及相关证件审核确认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基地管委会)要在7天内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进行调整后,再次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及其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后,再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家庭失地面积并确认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四)村(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报送市居保局,市居保局审核确定补偿资金后并汇总填报《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表5)。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居保局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六)市居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表5),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后,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附表6)。

  (七)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八)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审核确认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一时难以确权的社区可以组为单位,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含0.3亩),一次性将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同时,将该组2006-2014年各批次征地面积合并测算,按各批次征地面积计算并分摊养老保险补偿费。

  (二)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发放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抵交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被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标准,以征地时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随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州市未公布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时,可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1倍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后再结算。补偿对象以项目批准时间确定。从项目批准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四)2014年底前征地补偿已到位的老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2014年底前征地补偿没有到位的老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政府比照征地补偿到位当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