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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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主题词 | ;集体所有土地;城市规划区;附属设施;... | 信息来源 |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辑 | 陈子华 | 审核 | 系统管理员 |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主要适用范围
广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执行标准
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办)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标准中未列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
附着物和附属设施补偿情况
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五、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之一。房屋建筑面积300m2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六、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1、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2、违法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3、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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