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3-3873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发〔2023〕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15
编辑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关于市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08-15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实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8日起,在市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依法可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二、实施范围

应山城区四至:北至北关社区雷家湾、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南至朝霞路北侧,西至平线西侧,东至马都司村村民委员会。

广水城区四至:北至九皇社区、车站社区车站路以北380米,南至马鞍社区,西至流沙冲社区景家湾,东至武胜关镇胡家湾村胡家湾107国道与鄂北大道交接处。

三、实施内容

在实施范围内一律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政府指定的集中屠宰点、家庭自宰自食的除外)。在实施范围内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应经营使用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的白条禽产品。

四、责任分工

市政府统筹市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城区各镇(办)、开发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做好本辖区实施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禽类在养殖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及定点屠宰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按规程实施检疫,做好禽类动物疫病防控;科技经信(商务)局负责引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户转型经营白条禽,建设禽产品提供服务体系,保障市场供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加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禽产品的行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擅自占道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的查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活禽集中屠宰厂(点)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禽类交易、屠宰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五、监督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禽类产品食用安全和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传统消费观念,自觉购买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产品。在活禽定点屠宰厂正式运营前,在城郊办事处富康社区广水市睿浩农配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临时禽类集中屠宰点,承担禽类屠宰工作。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各自职能职责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722—6260247

市城管执法局电话:0722—6259600

市科技经信(商务)局电话:0722—6232824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电 话:0722—6232819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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