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0日
广水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护税协税的积极作用,保障税费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广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机制,全面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征收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广水市国家税务局、广水市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考核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税、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研究税收管理、涉税信息交换、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向领导小组提交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有关工作要求;
(三)确定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传递的方式、内容、时限及其他要求,解决日常涉税信息传递中存在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税收征收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审核解决;
(五)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 根据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管理需要及部门职能,下列单位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局、市招商局、市医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电公司、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粮食局、市鑫源投资公司。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应按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涉税费信息共享,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期、完整、准确传递涉税费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得接受假发票、虚开发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 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费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税务机关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成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考核小组,定期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成员单位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国家税务局、广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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