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服务专栏,如果您是广水市城镇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人员,想申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公租房,您浏览本服务介绍,可以在此了解有关政策、查询办事条件、服务流程、指南、渠道等,尽可能为您办事提供方便和服务。若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此查询留言、建议或投诉渠道及方式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
常见问题
退出标准
租售标准
配租方式
申请方式
申报及审核
申请材料
对象范围
了解政策
常见问题
办理指南
违规处理
租金补贴标准
表格领取
申请方式
怎么申请
资格审核
申请材料
对象范围
了解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精神,结合广水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运营。从而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在工作地无住房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应提交或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协议书)、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证》;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物配租属优先分配的对象还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不动产管理机构核查证明。用人单位或社区将承租需求和审核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同步将承租需求情况抄送至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为线下申请。
申请地址:广水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
常态化配租。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轮候配租,有房源时发放《入住通知书》。
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每三至五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按照一房一价,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并给予适当优惠。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水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申报、审批、公示,申报家庭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
(一)广水主城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招引人才、新就业人员;
(三)进城务工工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其他材料。
(一)广水主城区内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申请人家庭在广水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私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上年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均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招引人才、新就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广水主城区常住户口;
(2)为大中专院校及以上毕业生,且毕业未满8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水主城区无房产。
(三)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现工作单位工作;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纳入本市社会保险;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水主城区无房产。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所属单位申报。
线下申请。
1、广水主城区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所在社区领取《申请表》;
2、招引人才、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广水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
根据《市政府八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
(一)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7元/人/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5元/人/月/㎡;
(二)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按30㎡、2到3人家庭按每人16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按60㎡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时予以扣减)。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广水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办理。
办公电话:0722-625795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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