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是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场景式服务系统,这里有城乡低保救助和老人、儿童社会福利办理的相关办事指南,包括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各类群体社会福利办理等方面信息,您通过阅读本服务,可以了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最新政策、办理资格、流程和标准等,也可以查询咨询互动服务电话、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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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线上办理和办理进度查询:办理进度可下载鄂汇办APP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
1、低保申请样表
2、临时救助申请样表
申请书(说明困难基本情况,支出情况等即可)
3、特困申请样表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供养
临时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
镇(办)经办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
政策文件
办事机构
办事指南
咨询渠道
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办理高龄津贴
办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广水市民政局
电话:0722-6244100
地址:广水市广安路35号广水市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中心
各镇(办)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或民政办公室
各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7号)
3、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号)
4、《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市、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孤儿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收养登记
解除收养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
镇(办)经办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
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办理指南
查询服务
政策依据
发放对象
发放标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发放及终止
办理形式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办理形式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入确认环节。
办理结果:对申请对象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通过确认,发放低保金。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理由。低保享受对象名单在所在镇(办)政府、村(社区)公示栏长期公示。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办理结果:对申请人员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同意确认意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及时作出不同意确认意见,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结果:通过确认,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理由。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在所在镇(办)政府、村(社区)公示栏长期公示。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暂不提交书面申请,可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审核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遭遇临时性困难情况。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简化审核环节。
办理结果:对申请对象提出初审意见。
3、确认
审查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确定救助金额,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存在重大困难,拟救助金额超过镇级审核确认上限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予以确认的,发放临时救助金。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
广水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电话:0722-6250093
地址:广水市广安路35号广水市民政局
各镇(办)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或民政办公室
各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水市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1.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2.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原件);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原件);6.由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7.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9.建筑面积300㎡以上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0.建筑面积5000㎡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1.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相关其他人员职业资质(容缺项,复印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容缺项,复印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容缺项,复印件)。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广水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电话:0722-6238351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
(一)80-89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二)90-99周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元。
(一)申请及受理
年满80周岁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调查核实,需留存视频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审核及公示
镇(街道)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同级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等方式,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等信息,形成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2.2寸彩色照片3张;3.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一)发放
1、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镇(街道)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于当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2、高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二)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线下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随财发〔2018〕24号)
1.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2.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局。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邮政储蓄卡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2张;2.广水市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3.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的对象还需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广水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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