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4605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发改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22
编辑
审核
广水刘桂明
关于印发广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8-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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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意见》(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广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招标人应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审查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留痕。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责。

第七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得临时动议,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以便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招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第九条 凡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

(一)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三)加强履约检查。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四)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导致剩余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由招标人自行选择继续开展定标活动或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并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招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八条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标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我市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工程实施项目的“评定分离”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的举报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办法》(鄂公管文〔2022〕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水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广公管文〔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示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4.承诺书(示例)

5.定标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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